航次租船合同介绍
2009/11/18 8:30:30

   一、航次租船合同范本

     航次租船合同包括了规定船东和租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种条款,在洽租船舶时,双方须逐一洽定每一条款。为了简化和加速合同谈判的进程,洽定租船合同的当事人通常都采用标准格式的租船合同,根据各自的需要,对标准格式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删减或补充,最后达成协议。

     航次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大都是由各个国际航运组织制定,供洽租双方在洽定租船合同时选用。航次租船合同范本很多,根据船舶航行的航线、承运货物种类等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The  Bai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BIMCO)制定的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简称GENCON—金康),适用于不分航线的杂货运输;由美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Association  of  ship  Brokers&Agents-AS-BA)制定的北美谷物租船合同(North  America  Grain Charter,简称Norgrain),适用于由北美至世界各地的谷物运输;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Australian  Grain  Charter简称Austwheat)适用于从澳大利亚到世界各地的谷物运输;ASBA制定的油船航次租船合同(Tanker  Voyage  Charter.简称Asba tank voy)专门适用于油轮航次租船。其余的还有诸如波兰煤炭租船合同(POLCOALVOY),铁矿石租船合同(SCANORECON),波罗的海木材租船合同(NABAL TWOOD)等专门用途的航次租船合同范本。

     二、航次租船合同下双方当事人的默示义务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根据英国的普通法,船东及租船人都有一定的默示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以极为明确字眼加以排除。

     船东的默示义务包括:

     (一)提供绝对适航(Absolute  Seaworthiness)的船舶
     船舶适航是相对的,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在任何时刻及航线上都绝对适航的船舶。对船东承担的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有三种常见的不同程度的要求:最严格的就是普通法所规定的绝对适航,或航次租船合同内写明船舶必须“密水、坚实、牢固并且在各个方面适于航行(tight,staunch,strong and every way fit);其次就是海牙规则(Haguel  rules)等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克尽职责(Due Diligence)的适航义务;第三种是GENCON合同中所规定的只要非船东过失及参予(Personal  Fault  and  privity)就无须对不适航负责。显然,第三种适航要求是最为宽松的。

     在一个具体的航次租船合同中,船东要承担何种适航义务要视合同的规定而定,毕竟,绝对适航义务是可以用明确的合同条款加以排除的。但是我国的《海商法》却明文规定了航次租船合同下船东应承担克尽职责的适航义务,排除了双方当事人在这一问题上进行选择的可能性。

     (二)合理速遣(Reasonable  Despath)
     即船东应合理地开始和履行航次。船舶在开往装货港的预备航次中,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以及在装、卸两港间的航行途中,都应合理地在最短时间内履行合同。在连续航次的情况下,船东的合理速遣义务适用于每个航次。

     此项默示义务意味着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不应有不合理的延误。倘若船东违反此项义务,则可能招致租船人索赔甚至终止合同。

     (三)不得不合理绕航(Unlawful  Deviation)
     即船舶应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驶往卸货港。所谓合理绕航,是指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或者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生命和财产所发生的绕航。除此而外,均属不合理绕航。

     由于历史的原因,本项默示义务构成航次租船合同中比条件条款更为严格的一项条款。一旦发生不合理绕航,会使整个航次租船合同失效,船东不仅面临索赔,而且无法依靠原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赔偿责任限制,船东互保协会也将中止其保险责任。因此,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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