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劳务标准合同诞生在即
2012/3/26 13:46:30
   
2月24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举行《船员劳务标准合同(上海格式)》的专家评审会,来自各省市的船员主管部门负责人与会。
与会的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出台抱以极大的希望,据专家组组长雷海称,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的部门已经把推进该合同出台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推出《船员劳务标准合同(上海格式)》是必须的。
混乱的劳务市场
管理部门志在推出船员劳务标准合同,似乎也是“迫不得已”,实在是形势“逼人”。
据上海海事局主管船员工作的工作人员抱怨:“现在的船员劳务合同真是五花八门,每次在审核合同时,都要仔细看,把明显对船员不利的那些霸王条款挑出来,工作非常琐碎。所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拟推出船员劳务标准合同,我们非常高兴。”
船员劳务合同为什么会五花八门,其实不难理解。据原上海海事局局长王志一解释:“现在船员的地位,已经不能与当年同日而语了。当年船员的工资是陆上职工的两倍,而且优先分房,所以一听说我是远洋船长,人们都会另眼相看。而现在的高级船员甚至是船长的月薪也只有三四万元,且没有其他的配套福利,那些跑内河的普通船员待遇就更差了。这样一来,相对于船员工作的高风险、孤单寂寞,船员地位实际上是大幅下降了。”
船员地位大幅下降,走出了“海之骄子”的光环,导致船员工作没有安定感,开始了无序流动。
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目前有船员160多万,其中海员60多万。据雷海介绍,中国目前国有四大船队(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的自有海员不足20万,还有30多万都是自由海员。随着大量船员的无序流动,也由此产生了一门新的营生——船员中介机构。青岛海事局船员处张鹏飞说,这些船员中介机构很多都不规范,而个体船员因信息不对称,往往只能求助于这些机构,这就导致了市场上各种五花八门的船员劳务合同。
抛开不规范的船员中介机构,在相对规范的船员劳务市场上,船员也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据船员劳务标准合同的起草者、青岛远洋船员学院教授陈萍称,目前的船员劳务合同几乎都是各大船公司或船员服务机构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文本,更多的是维护船东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利益,船员没有多少讨价还价的筹码,“一旦船员的权益被侵害,往往会选择忍气吞声。”雷海称。
另外,除了国内船员市场外,中国还有4万多的外派船员,占世界第二位,仅次于菲律宾,并且不久将会超过菲律宾而成为外派船员的第一大国。这些船员的权益该如何保护,也是人们关心的。
最高院推荐海仲范本
雷海介绍,由于船员的特殊性导致处理船员劳务争议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曾较好地处理过一些船员劳务争议,所以最高法院决定:凡是船员劳务争议无需经地方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可推荐到海事仲裁委员会。最高法院的此项决定,使得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处理船员劳务争议有了法理支持。
事实上,船员劳务争议采取海事仲裁方式解决的优越性有目共睹。陈萍介绍其主要体现在:第一,充分自治,仲裁庭由争议双方各自选择的仲裁员以及共同选择的首席仲裁员组成;第二,程序简便,一裁终局;第三,信息保密,不会泄露商业机密,争议双方不会撕破脸皮;第四,费用较低;第五,权威公正,仲裁员都选自行业内最顶级的专家,对于纠纷的解释非常到位,一语中的;第六,易于执行,如果当事人不执行仲裁决议,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七,最大的优越性体现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互相承认和执行各国的仲裁裁决,相对而言,诉讼的涉案国家双边要有协议,否则诉讼判决很难得到执行。
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部门的要求,加上最高法院的推荐,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决定制定《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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