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例3
2014/10/28 0:01:05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事判决书   (2012)浙海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其东。   委托代理人:童哲,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相。   委托代理人:韩文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升何。   原审被告:黄海平。   上诉人林其东为与被上诉人陈升何、罗相、原审被告黄海平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2)甬海法温事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其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童哲,被上诉人罗相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文贵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升何、原审被告黄海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罗相受林其东雇佣,在“浙洞渔运10195”轮(以下简称10195轮)上工作,雇佣期限为3个月,从2011年9月10日起。10195轮登记为林其东所有,钢质捕捞辅助船,长28.5米;“浙洞渔运10205”轮(以下简称10205轮)登记为陈升何所有,钢质捕捞辅助船,长31.25米;“浙洞渔运788”轮(以下简称788轮)登记在案外人曹永银名下,为黄海平实际所有,钢质捕捞辅助船,长24.5米。2011年10月30日,上述三轮由横缆绑在一起并排停泊在鹿西渔港,船艉离岸约10米左右;10205轮在10195轮右舷, 788轮在10195轮左舷;10195轮和10205轮均抛有前锚, 10195轮艉缆带在码头缆桩上,788轮未抛前锚,也未带艉缆。10195轮上有罗相和陈众军2名船员;10205轮上有赵勇、程文学和毛勇学3名船员;788轮上有黄细才和王德学等5名船员。因10205轮需修理发电机,为搬运方便,该轮将三船的位置移至离岸1米左右的距离。当天下午2时左右,低潮,风浪不大。因三轮离岸太近,为避免触碰码头,10195轮和10205轮船员商议将船位往前移。程文学、毛勇学和陈众军、罗相各自在10205轮和10195轮船艏拉缆绳,但效果不好。10205轮遂启动机器,由赵勇在驾驶台操纵,进退了几次,仍未能调好船位,而10195轮艉缆绷紧,就由罗相去松艉缆。罗相被解下来的缆绳卷住右腿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事故发生时,788轮上5名船员正在船舱午睡;赵勇未持有适任驾驶证书。   罗相受伤后,被送至洞头县人民医院急救,后送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行右大腿根部截肢术,治疗至2011年11月15日,于同日转入该院南浦院区肛肠科继续治疗,于2012年1月11日出院,共住院73天。经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2012年2月27日鉴定,结论为:罗相伤残等级为5级;已配置假肢,假肢配置及更换费用,建议参考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或以实际发生为准;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各为受伤之日起至假肢配置后1个月,营养期限为3个月。2012年2月12日,罗相在温州市交康假肢有限公司安装假肢,该公司于次日出具假肢证明称,髋离断假肢单价86000元,寿命4年左右,年维修保养费8%,取模、试样安装期间约35天左右。2012年3月19日,该公司向罗相开具假肢发票,金额86000元。   罗相于2012年3月5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林其东、陈升何、黄海平共同连带赔偿罗相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850112.7元。   对罗相主张的各项损失,原审法院分析认定如下:   1、医疗费用。经核实罗相和林其东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在洞头县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765.38元,在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支付住院医疗费36582元、门诊费用75.7元,用血互助金2200元,合计39623.08元。   2、残疾赔偿金。因本案辩论终结时有关部门已发布2012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按该标准计算。罗相残疾等级为5级,按照上年度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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