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0号)
2014/1/28 11:54:19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0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24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3年12月24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引航员任职、培训、考试和评估的管理活动”。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引航员,是指取得引航员任职资格并受聘于引航机构的人员,包括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三级引航员”。
四、删除第二章。
五、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持有船员服务簿”。
六、将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船员服务簿”。
七、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服务簿”。
八、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的“注册”。
九、删除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在引航员服务簿中”。
十、删除第四十六条。
十一、删除第五十条第一款,同时删除第二款中的“服务簿注册”。
十二、删除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中的“引航员服务簿”。
十三、删除第五十三条。
十四、删除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十五、删除第五十九条中的“的注册和”。
十六、删除第六十条中的“注册和”。
十七、将附件二的名称修改为“引航员任职资格管理分工”。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3年12月24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2008年2月13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引航员管理,提高引航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航员任职、培训、考试和评估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引航员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办法负责统一实施全国引航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引航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引航员,是指取得引航员任职资格并受聘于引航机构的人员,包括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三级引航员。
第二章 引航员任职
第五条 按海港和内河两个系列,引航员任职资格分为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和三级引航员。
海港引航员的引领范围是沿海港口及附近水域,内河引航员的引领范围是内河港口和航线。
第六条 引航员按下列规定权限引领船舶:
(一)海港、内河一级引航员可以在各自的引领范围内引领任何船舶;
(二)海港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50米的船舶,内河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00米的船舶;但是总长等于或者大于180米的客船除外;
(三)海港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180米的船舶,内河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150米的船舶;但是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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