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费收结算试行办法(废止)
2009/11/18 8:30: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零担货物运输发展,统一费收结算方法,简化手续,加
速资金周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
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以及汽车零担货
物运输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办理省内、省际汽车零担运输,起运、中转和到达站之间,承运
人和货运站之间,发生运输业务费收结算关系者,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零担货物运输中转环节多,各项费收结算频繁,汽车货运站和汽车
运输企业必须设有专人负责费收结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结算单位
之间,货运站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之间,应当密切衔接,防止费收、承运脱节,
做好结算凭证传递和收款工作,结算中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得延误和拖欠。
第二章 结算费目
第四条 货运站与承运人结算的费目:
(一)货物运费由始发站至到达站的全程运费,包括中转区段各程运费。
(二)过桥、过渡、过隧道、过路(收费公路)费。
(三)组货劳务费,由受理站从运费中提取。
(四)车辆站务费,由承运人直接交付。
第五条 纲运站之间结算的费目:
(一)仓储理货旨,直达零担货运由到达站向起运站收取;发生中转的由到
达站向中转站收取;发生两次中转的,第二程中转站向第一程中转站收取。
(二)中转换转包干费,由中转站向起运站收取;发生两次中转的,类同第
一款办理。
第三章 费收结算
第六条 结算方法
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费收的,采取“统一收费,逐站结算,分段计收,委托收
款”的办法。即由受理站收费后,按货物运送方向,逐站扣除本站应得费收后,
将应付承运人的运杂费和到达站或中转站的站务费收(包括由中转站依次下移的
全部运费和站务费收内)分别开具结算清单,承运人和中转站或到达站凭此单编
制汇总结算清单,通过开户银行分别向前方站(或该站所属企业)委托收取本次
运杂费、应得站务费收和应下移的运费及站务费收。
第七条 结算凭证
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费收结算,采用下列三种统一的结算凭证:
(一)汽车零担货运直达(或中转)结费清单
根据货票按承运零担货物车辆填理,是起运、中转和到达站之间办理运杂费
及站务费收结算的原始凭证。结算清单一式六联。
(二)汽车零担货运汇总结算单
根据零担货运结算清单,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期限,汇总填列,是收款人向银
行输委托收款的结算凭证。汇总结算单一式四联。
(三)汽车零担货运结算订正单
由发现费收计算错误的站方或承运人填列,作为订正运杂费和站务费收差错
的凭证。订正单一式三联。
第八条 结算程序
汽车零担货运费结算程序,采用由起运站开始逐站填列结算清单,下站向上
站逐站委托收款结算的方法。具体结算程序如下:
(一)结算清单填列和传递
货物起运前,起运站依据货票开具结算清单,业务人员填列结算清单中有关
本区段运费计算部分的栏目,财务人员填列结算清单的其他部分栏目。根据货物
直达或中转的不同,分别填列直达或中转结算的清单。对同一运次相同中转或到
达让的货物,不得合并填列同张结算清单。
结算清单的传递程序:第一联起运站业务存查;第二、三联由起运站业务人
员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第四、五、六联随货同行,由承运车辆驾驶员携带交付
中转站或到达站,经车站业务人员签收后,第四联由驾驶员上交承运单位财务部门
;中转站或到达站业务人员负责将收到的结算清单,按单据号码顺序分线进行登
记,第五联转交本单位财务部门,财务收到单据后,即在单据号码本上签字,第
六联由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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