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船舶合同纠纷案例1
2014/2/17 13:49:23
吴正忠、潘林国诉杨林斌、浙江海鑫船舶贸易有限公司合伙建造船舶合同纠纷一案
(2011)甬海法台商初字第30号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吴正忠(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21129XXXX),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9号。
原告(反诉被告):潘林国(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90725XXXX),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376号。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珍珍,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40130XXXX,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前岸陈680号。
被告(反诉原告):杨林斌(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20726XXXX),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626号。
委托代理人:徐道福,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30324XXXX)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2区157号。
委托代理人:张xxx,浙江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正忠、潘林国为与被告杨林斌、浙江海鑫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鑫公司”)合伙建造船舶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1年4月15日,杨林斌、海鑫公司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2011年5月20日,反诉原告海鑫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2011年6月3日,潘林国、吴正忠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海鑫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债务人通过本院转付给被告海鑫公司的款项共计950万元,又于2011年7月13日撤回对海鑫公司的起诉并提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诉讼中,潘林国、吴正忠向本院提出审计申请,要求对涉案B船实际投入金额、各合伙人实际投资比例、B船利润进行审计。本院依法委托浙江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进行审计。2012年10月17日,杨林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潘林国250万元、吴正忠170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本案先后因(2011)甬海法台商初字第32号、(2012)甬海法台商初字第45号、(2011)甬海法台商初字第21号案件中止审理,还因案情较为复杂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对本案组织证据交换,于2011年5月20日、6月2日,2013年9月18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正忠、潘林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法、陈珍珍,杨林斌的委托代理人张元、徐道福到庭参加诉讼(证据交换时,代表杨林斌参加诉讼的是张元与杨妙法,此后杨林斌撤销了对杨妙法的委托授权,改为委托徐道福)。华诚公司注册会计师李燕到庭接受质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正忠、潘林国起诉称:其与杨林斌约定合伙建造A/B两船并挂靠在海鑫公司名下,两船均在浙江振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12号船台建造。 2008年11月30日,两人与杨林斌就合伙造船相关问题订立了协议书,约定B船的股份为杨林斌73%,潘林国15%,吴正忠12%,并约定了有利共享、有责共担等其他权利义务。船舶建造过程中,杨林斌未经同意,将在建B船以7200万元价格转让给了宁波富煌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公司”),并于2010年8月19日由富煌公司、海鑫公司、杨林斌、松门投资方、振兴公司订立了《四方和解协议》,就船舶买卖价格、后续建造费用承担、卖船款的支付等问题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第六条明确载明:潘林国、吴正忠的投资款及上述协议订立前已发生的材料欠款,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5 物流律师网—律师法律网|上海物流律师网|上海物流纠纷|上海货运纠纷|上海货运律师|上海货代律师|运输合同|海事海商|上海海事律师|上海海商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物流法规|无单放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租船合同|logistics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