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纠纷案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14
2013/11/4 11:27:00

原告X玛企业国际有限公司(下称X玛公司)为与被告深圳联合X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德飞兹•XX海运公司(下称XX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广海法初字第203号

原告:X玛企业国际有限公司(Topmark Enterprise Int’l Limited)。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亚皆老街X号XX大厦X楼X室。
法定代表人:陈X雄,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X敏,香港X玛企业国际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X荣,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联合X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路X号诺德中心。
法定代表人:萧X辉,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昆,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飞兹•XX海运公司(Hafiz Darya Shipping Company, HDSLINES)。住所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德黑兰帕斯大兰区伊特啥米•思科•尼伊斯坦•哈弗透姆第XX号(No.XX, Ehteshamieh Sq. Neyestan Haftom, Pasdaran, Tehran)。
法定代表人:阿克巴•XXX•法(Akbar Malek Far)。
委托代理人:吕X瑾,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玛企业国际有限公司(下称X玛公司)为与被告深圳联合X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X达公司)、德飞兹•XX海运公司(下称XX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宇锋、代理审判员常维平、李正平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2日召集各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玛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雄及其委托代理人何X荣,X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张X昆,XX公司委托代理人吕X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玛公司诉称:X玛公司与西班牙客户COMMERCIAL VALIRA, S.A建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2009年12月15日,X玛公司委托X达公司将一个集装箱的不锈钢真空保温瓶从深圳赤湾承运至伊朗布什尔。X达公司接受X玛公司委托后向XX公司订舱,由XX公司实际负责货物运输。货物由案外人深圳市顺景达报关有限公司负责向蛇口海关报关。2009年12月23日,货物装船。2010年1月7日,X达公司向X玛公司出具提单号为UCWN09120001(HDM0003NHAT1454)的提单。1月12日,在目的港卸货。1月16日,XX公司没有凭正本提单将货物直接交付收货人。两被告在未经X玛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交付涉案货物的行为直接导致X玛公司无法收回提单项下货物的全部货款,并造成X玛公司的运费损失。据此,请求判令:一、X达公司和XX公司赔偿X玛公司货物损失44,840美元(按2010年12月31日起诉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及其利息(自该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运费人民币1,150元;二、请求判令X达公司和XX公司支付翻译费、公证认证费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X玛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 UCWN09120001(HDM0003NHAT1454)号提单;2. 销售确认书;3. 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4. 费用明细单;5. 运费转账汇款回单;6. 运费发票;7. 集装箱到港查询信息;8. 电子邮件及X达公司回复函;9. 出口收汇核销单;10. 诉讼费转账汇款回单;11. 翻译费发票;12. 公证费收据;13. 统一发票、中国农业银行贷记通知书、中国银行业务回单2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商业发票、报关单、传票、情况说明2份。
X达公司辩称:1. X达公司并非接受X玛公司委托承运货物,真正的委托人是提单上的收货人西班牙公司COMMERCIAL VALIRA,S.A,该公司提供的收货代理人为阿罗拉海关及货运事务有限公司;2. 提单由X达公司签发,但并未无单放货;3. X玛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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