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纠纷案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5
2013/10/4 11:21:19

深圳市鑫铭威XX有限公司诉万胜XX物流(香港)有限公司、上海骏鹏XX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骏鹏XX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1)广海法初字第1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判 决 书

(2011)广海法初字第149号
原告:深圳市鑫铭威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万胜XX物流(香港)有限公司[C & C LOGISTICS (HK) LIMITED]。
法定代表人:初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某,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某,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骏鹏XX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PARK JIN JE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某,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骏鹏XX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付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某,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鑫铭威XX有限公司(下称鑫铭威公司)诉被告万胜XX物流(香港)有限公司(下称万胜公司)、上海骏鹏XX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骏鹏公司)、上海骏鹏XX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骏鹏深圳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锦彪,代理审判员尹忠烈、翟新组成合议庭,邓锦彪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尹忠烈变更为代理审判员平阳丹柯。本院于3月8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铭威公司委托代理人蒋穗初、陈维尔,被告万胜公司委托代理人何爱萍、谭传俊,被告骏鹏公司、骏鹏深圳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铭威公司诉称:2010年8月6日,美国买方KJ JEANS公司向广州市鸿珅源XX有限公司(下称鸿珅源公司)订购一批货物,以信用证结算。鸿珅源公司接受订单后委托有普通货物进出口经营权的鑫铭威公司代理有关货物的出口业务。8月26日,鑫铭威公司收到买方委托开证行美国斯特林国家银行(STERLING NATIONAL BANK)为本次贸易开具的IMP00310878号跟单信用证,其受益人为鑫铭威公司,收货人为“凭斯特林国家银行指示”,金额为181,860美元,交货期限为2010年11月3日,允许分批装运,装货港为中国,卸货港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通知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鑫铭威公司在交货期限内将货物分三个集装箱分批交万胜公司和骏鹏深圳公司海运往洛杉矶。对本案货物,万胜公司向鑫铭威公司签发了编号为CCSZLAX10091955的正本提单。鸿珅源公司向骏鹏深圳公司的账户支付了该提单的运杂费人民币3,791.80元,取得骏鹏深圳公司出具的付款人为鸿珅源公司的地税发票一张。后被告将本案货物交韩国卡奥斯XX株式会社(Chaos Logistics Inc.,下称卡奥斯公司)运往美国,并运抵卸货港洛杉矶。鑫铭威公司持信用证和相关单证申请议付。11月5日,开证行告知通知行称信用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随后将有关单据退还鑫铭威公司。鑫铭威公司向万胜公司和骏鹏深圳公司追问,2011年1月4日,万胜公司在深圳的分公司经理郑民杰函告鑫铭威公司,称货物被美国客户持卡奥斯公司另行出具的提单提走。鑫铭威公司经调查得知,2010年9月,为卡奥斯公司运货的代理公司韩国三鑫贸易货运公司(下称三鑫公司)假冒鑫铭威公司名义三次发电放请求函给万胜公司,声称鑫铭威公司将本案货物运输在内的三套正本提单电放给万胜公司,并要求万胜公司将本案货物放给收货人DREAMSTATION公司。9月5日、12日和18日,三鑫公司三次签发电放提单,使DREAMSTATION公司提走包括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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