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纠纷案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3
2013/10/4 11:18:59
上诉人中国家用电器进出口公司、上诉人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达飞轮船(中国)船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永卓国际货运公司、原审被告达飞轮船(美国)船务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一案
(2010)津高民四终字第127-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家用电器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九区910楼6层。
法定代表人:侯占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雪华,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净,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MA CGM)。住所地,4, Quai d’Arenc- 13002, Marseille, 法国。
法定代表人:Philippe BLANCHET,该公司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高宝海,敬海律师所务所天津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蕾,敬海律师所务所天津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飞轮船(中国)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9楼。
法定代表人:Farid T. Salem,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宝海,敬海律师所务所天津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蕾,敬海律师所务所天津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卓国际货运公司(C.U. Transport Inc.)。住所地,16725 Gale Ave. City of Industry, CA 91745,美国。
法定代表人:Jie Leia Gu,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智勇,天津爱洋律师所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金一,女,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2009级在读研究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复州城镇双龙村李家屯7号。
原审被告:达飞轮船(美国)船务有限公司[CMA CGM (America) LLC]。住所地,5701 Lake Wright Drive, Norfolk, VA 23502-1868,美国。
法定代表人:Frank J. Baragona,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高宝海,敬海律师所务所天津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蕾,敬海律师所务所天津分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家用电器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家电)、上诉人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达飞)与被上诉人达飞轮船(中国)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达飞)、被上诉人永卓国际货运公司(以下简称永卓货运)、原审被告达飞轮船(美国)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达飞)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海事法院(2009)津海法商初字第346-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翟红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彤、代理审判员王海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国家电请求判决法国达飞、中国达飞、永卓货运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951,439.17元,并支付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暂计至2010年12月31日,本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6,649,141.26元;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法国达飞、中国达飞、永卓货运共同承担。法国达飞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法国达飞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驳回中国家电针对法国达飞和中国达飞的全部诉讼请求;由中国家电承担一、二审全部法院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1月,案外人天津信捷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信捷)与中国家电签订了5份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合同号分别为08PB-922053US、08PB-922055US、08PB-922059US、08PB-922060US、08PB-922061US,天津信捷委托中国家电代理进口废铜货物。协议约定,天津信捷负责与外商的货物联系,自行办理报关手续,中国家电负责开具信用证;开具信用证前,天津信捷向中国家电支付30%款的开证保证金,剩余70%货款在中国家电对外付款前支付给中国家电。
2008年10月-11月,案外人美国信捷公司(以下简称美国信捷)作为卖方与中国家电作为买方签订了5份废铜的买卖合同,合同号与上述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相同。合同约定货物以集装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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