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例8
2013/9/4 10:41:42
南京某公司诉厦门某公司船舶碰撞纠纷一案
(2010)大海锦事初字第44号
大 连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大海锦事初字第44号
原 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厦门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省厦门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厦门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31日诉讼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3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XXX、被告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于2010年9月15日、12月30日、2011年6月22日书面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2月26日凌晨,原告所属的“昊运”轮根据港口调度安排在锦州港系缆停泊进行卸货作业过程中,被告所属的“力鹏11”轮在驶离锦州港时撞到。本次碰撞事故,被告给原告造成船舶修理费用和船期损失总计人民币800,000.00元。因原告所属的“昊运”轮在港口进行系缆作业未有任何位移,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申请法院依法司法扣押“力鹏11”轮。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总计人民币80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被告辩称:1、碰撞发生是因为风向发生变化,导致船舶碰撞,被告方没有责任。2、原告索赔金额过高,费用计算不合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6日0022时,被告所属多用途船“力鹏11”轮在驶离锦州港207泊位时碰撞停泊在208泊位的原告所属多用途船“昊运”轮。碰撞造成“力鹏11”轮船艏船吊变形;“昊运”轮右舷救生艇艇架破损,艇甲板破裂,艉缆及艉缆缆桩断裂,船艏部分舷墙断裂。碰撞发生后,“昊运”轮因不能正常作业,在码头产生开关舱费900.00元、系解缆费160.00元、装卸船费55,440.00元、堆场翻倒平移费4,200.00元、理货费2,016.00元,合计人民币62,716.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于3月4日至11日就近在葫芦岛市信通船务有限公司进行船舶修理,支付修理费用合计人民币254,961.00元。3月17日,原告从泰州市扬子绳网厂购缆绳1根支付13,800.00元、安全网1个支付1,180.00元、支付运费800.00元,合计人民币15,780.00元。3月30日,原告从射阳威力特船舶辅机有限公司购“吊艇架”支付36,000.00元、支付射阳县良前运输队运费4,000.00元,合计人民币40,000.00元。“昊运”轮在停泊和修理期间发生副机油耗62,400.00元,修船过程中从锦州港开往葫芦岛港发生的油耗是11,896.00元。上述合计人民币447,753.00元。
另查明,2009年12月16日,原告与上海中谷新良海运有限公司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航线1:上海-锦州-龙口-上海(往返航次费420,000.00元);航线2:上海-锦州-上海(往返航次费400,000.00元);上线日期:8+8个往返航次(2009年12月21日左右在上海港起算)。据此,原告计算出“昊运”轮的误航费(船舶净利润)为358,056.00元。原告需支付“昊运”轮船员工资(按每月30天计算)161,500.00元/30天X16天=86,133.00元。2010年6月8日,上海中谷新良海运有限公司出具了收到原告200,000.00元违约金的收据,对于原告单方计算的误航费358,056.00元和支付200,000.00元违约金的事实,被告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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