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例6
2013/10/4 10:39:50
上诉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盛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航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12)津高民四终字第166号
天 津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津高民四终字第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盛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劳动路21号906室。
法定代表人:胡永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全忠,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赶杰,上海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曲径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仝树立,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严武,天津承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盛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航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海事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2)津海法事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清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彤、代理审判员李善川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杨泽宇担任法庭记录,于2012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赶杰,被上诉人顺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仝树立、严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2日14时20分,顺航公司所属的“港海696”轮在进靠秦皇岛港903号泊位时绳缆断裂,船艉与龙盛公司所属的靠泊于904号泊位进行装载作业的“北仑海9”轮发生擦碰。“北仑海9”轮于17时30分停止装货作业,至23时恢复装货作业,停止作业5时30分。碰撞事故发生后,中国船级社(CCS)应“北仑海9”轮经营人要求,派检验师登轮进行了临时检验,结论为:“该轮左舷主甲板下肋骨200-202位置有轻微撞痕(大小约1600mm*400mm,深度约20mm)。第二T.S.T.(P)内部结构未发现明显损坏。航行中船员应注意密切关注,2012年1月22日之前应进行永久修理。”5月23日,“北仑海9”轮船长、“港海696”轮船长及天津市港海船务有限公司代表签订《“港海696”轮擦碰“北仑海9”轮赔偿协议》确认,“港海696”轮在靠泊秦皇岛港903号泊位,通过904号泊位时,因拖轮大缆断裂,该船右舷船艉与“北仑海9”轮No.2舱发生轻微擦碰,擦痕位于“北仑海9”轮主甲板下第一列钢板,长约5米,局部有轻微凹陷,部分油漆脱落。“北仑海9”轮经CCS检验,确认不影响船舶结构安全,要求船员在航行中注意观察结构情况,并要求该轮损坏部位在2012年1月22日前作永久性恢复修理。鉴于该轮损坏轻微,双方船长同意在日后由双方船东协商赔偿事宜。同日,天津市港海船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港海696”轮船长出具承诺书承诺:1、按CCS要求修复产生的费用由“港海696”轮所属公司“天津顺航船务有限公司”支付。2、其他由本次事故造成的航次损失、船期损失及相关费用均由“天津顺航船务有限公司”负责。
5月23日13时“北仑海9”轮装货完毕离开秦皇岛港。5月26日1时24分船舶抵达宁波港,此时北仑电厂码头的潮水已不能使该轮完成停靠,且北仑电厂在22时后禁止夜间船舶停靠作业,停靠于北仑电厂3号泊位时间由计划的2011年5月25日20时,推迟为2011年5月26日8时15分,延迟12时15分。
2011年11月12日上午,“北仑海9”轮进入山海关船舶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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