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例5
2013/10/4 10:38:40
原告某某海运公司诉被告某某船舶有限公司、某某巴拿马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2011)广海法初字5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广海法初字第509号
原告:某某海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向勇、曹阳辉,均为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船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公司董事。
被告:某某巴拿马公司。
法定代表人:粕谷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琦、高山,均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海运公司诉被告某某船舶有限公司、某某巴拿马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1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于同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阳辉,被告某某巴拿马公司委托代理人周琦、高山,以及原告申请的专家证人林举德到庭参加诉讼。于2011年10月28日进行第二次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向勇、曹阳辉,被告某某巴拿马公司委托代理人周琦、高山,原告申请的专家证人林某某以及被告某某巴拿马公司申请的专家证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船舶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2日,原告所属的“坚定”(STEADFAST)轮与被告某某巴拿马公司所属的“哈奇”(FRONTIER HACHI)轮在珠海桂山锚地发生碰撞,该事故造成两船受损。根据广州海事局的调查,被告某某船舶有限公司所属的“亚洲香港26”(ASIA HK26)轮影响和妨碍了“坚定”轮和“哈奇”轮的航行,导致此次事故发生。“亚洲香港26”轮操纵不当,未遵守航行规章,导致“坚定”轮和“哈奇”轮在避让该轮的过程中发生直接碰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被告某某船舶有限公司应对“哈奇”轮和“坚定”轮的直接碰撞承担责任。“哈奇”轮采取措施不当,被告某某巴拿马公司也应对上述碰撞承担责任。按照三船的过错程度,被告某某船舶有限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某巴拿马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承担最次要责任。请求划分原、被告三方在“亚洲香港26”轮、“哈奇”轮和“坚定”轮的碰撞事故中各自的碰撞责任比例。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哈奇”轮与“坚定”轮的船舶登记证书;2、“亚洲香港26”轮的船舶登记证书;3、某某船舶有限公司注册证书、周年申报表、公司迄今仍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4、广州海事局出具的“坚定”轮与“哈奇”轮事故调查报告;5、“哈奇”轮与“坚定”轮碰撞事故的VTS图像;6、“哈奇”轮与“坚定”轮碰撞事故的VHF通话记录;7、“哈奇”轮引航员询问笔录;8、“哈奇”轮船长询问笔录;9、“坚定”轮引航员询问笔录;10、“坚定”轮船长询问笔录;11、“哈奇”轮的驾驶台和机舱车钟记录;12、“哈奇”轮的VDR图像;13、天气预报;14、“坚定”轮的船舶证书;15、“坚定”轮的船员名单和适任证书;16、“坚定”轮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17、“坚定”轮引航卡;18、工作海图;19、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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