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胶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较为罕见的“物流诈骗案”――诈骗犯于某利用物流公司车源不足、要向社会上租赁一些车辆的机会,以挂假牌照的货车,持假行驶证、假驾驶证与物流公司签定运输合同并装货运输,装货后将货物再行倒卖……
此案中,33岁的于某是黑龙江省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暂住青岛市城阳区某镇。2005年12月30日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去年5月,于某盯上了物流公司需要在社会上租赁车辆的“空子”。为进行诈骗,于某办理了假的姓名为“梁某”的驾驶证。去年5月22日,他伙同另一人,利用挂假车牌号为辽C23538的货车,持假的行驶证和假的驾驶证,在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以梁某的名义与该公司刘某签订了《国内货物托运合同》和货物托运单。当日,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将13吨520件塑料颗粒交付给于某承运,双方约定该批货物于5月23日在天津某贸易公司卸货回单付款。于某将该批货物运到济南后,又倒车将货物运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以人民币63000元的价格将该批货物销售给他人,后将赃款大部分用于挥霍。2010年10月19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某公安分局根据线索将于某抓获。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塑料颗粒价值人民币204755元。
胶州市法院对此案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货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于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